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壹佰叁拾陸包及長壽白軟包香菸壹佰壹拾陸包,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件聲請書所載示內容。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商標法第83條【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甲○○○因涉犯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聲請人於94年12月7日,以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33號作成緩起訴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長壽黃硬盒香菸壹佰叁拾陸包及長壽白軟包香菸壹佰壹拾陸包等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同上署96年度執聲字第64號卷第18頁正反面)可稽,並有上開96年度執聲字第64號卷第2頁至第3頁之緩起訴處分書及其第19頁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徵。是本件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件:上開96年度執聲字第64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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