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反訴被告麗鉅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宗儒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
丁○○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1日下午3時10分審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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