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玖佰陸拾玖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