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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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5號聲?請?人?甲○○??????????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2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度除字第9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勝元五金建材店│華南銀行龜山│95年3月30日│32,104元│SC0000000│││││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