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9日法矯字第095090437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6年9月5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5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本院於94年1月24日以93年度訴緝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93年11月11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7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於93年10月11日以93年度訴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自93年12月2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6年10月17日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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