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5年3月31日│11,000元│AP六三一三七二│││1│││││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