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重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2年間起至86年9月10│90年7月10日起至│││日(查獲日)│90年9月中旬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6年度偵字第8728號│93年度偵續一字第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更一字第215│95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0.8.8│95.8.15│├─┼──────┼──────────┼──────────┤│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95年度上易字第5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4.22│95.8.15│├─┴──────┼──────────┼──────────┤││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353號(已執行完畢)│4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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