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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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裕城

債務人 方薳

相對人 胡江 周香胡承昶 之繼承人

相對人 胡顥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相對人 胡嘉良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相對人 胡秀蓁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胡承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方薳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即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元②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2年2月12日②143年2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方薳於113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2月21日止,又於114年2月3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款期限延至121年2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方薳自114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95,5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方薳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4月19日止,尚欠款項44,405元未清償。又第三人胡承昶已於113年11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胡承昶之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胡承昶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繼承系統表、聯邦銀行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含擔保及無擔保科目)、借款展期約定書(理貨業務專用)、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契約書、聯邦銀行信用卡入帳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又相對人胡顥雖具狀表示其有意願與聲請人協商,但未獲聲請人回應,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及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南廠

249

319.82

3180之316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08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二樓之2

249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104.58

104.58

平方

公尺

15.1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20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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