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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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裕城
債務人 方薳
相對人 胡顥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相對人 胡嘉良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相對人 胡秀蓁 即胡承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胡承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方薳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即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元②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2年2月12日②143年2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方薳於113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2月21日止,又於114年2月3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借款期限延至121年2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方薳自114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95,5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方薳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4月19日止,尚欠款項44,405元未清償。又第三人胡承昶已於113年11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胡承昶之繼承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胡承昶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表、繼承系統表、聯邦銀行個人「非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含擔保及無擔保科目)、借款展期約定書(理貨業務專用)、授信明細查詢單、信用卡契約書、聯邦銀行信用卡入帳查詢單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又相對人胡顥雖具狀表示其有意願與聲請人協商,但未獲聲請人回應,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及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南廠
249
319.82
3180之316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二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08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二樓之2
249地號
5層
鋼筋混凝土造
104.58
104.58
平方
公尺
15.14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205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