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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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朴小調 字第104號

原告 蔡建成

被告 吳憿 住雲林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吳筠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原告主張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將新臺幣17,500元,誤匯

至訴外人 関雪珠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因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雲林縣,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所以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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