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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