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銀樹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六十萬九千八百十一元,應徵裁判費十一萬四千一百六十八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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