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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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變賣標售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間聲請變賣標售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鈞院指定為被繼承人 周緒柏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已催告周緒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期滿,惟因聲請人代管之遺產甚多,人員、經費、稅賦無法長期負擔,爰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准予變賣周緒柏所有嘉義縣○○鄉○○○段○○○○○○○號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水上鄉三鎮村南靖車站一一八號)。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被繼承人周緒柏去世後繼承人有無不明,而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被繼承人周緒柏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登報催告周緒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期滿,且無任何周緒柏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陳報之事實,業經調閱本院八十五年家催字第三五號卷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登報影本一件、聲請人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嘉榮服字第九三0000七六七號函一件在卷可證,自屬真實。
三、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亦定有明文。如前所示,被繼承人周緒柏去世後,並無繼承人,亦無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陳報,是而聲請人並無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示之「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而有變賣遺產必要」之情事。且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所定,被繼承人周緒柏去世後,既無繼承人,復無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則被繼承人周緒柏之遺產即應屬國庫為是,並無變賣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賣周緒柏所有嘉義縣○○鄉○○○段○○○○○○○號及其上建物,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