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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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8號原告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錫根 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