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