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請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非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盛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請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非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