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76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因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得聲請假扣押;其釋明如有不足,於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或已經釋明,法院均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原法院生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95年1月25日簽發未載到期日、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本票,交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屢經相對人催討,未獲置理,且有隱匿財產情事,惟恐日後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此,陳明願供擔保,求為准予提供為假扣押之裁定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為憑;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法院裁定命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之裁定,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同意抗告人延期清償,且抗告人已依約向銀行辦理貸款,以便清償等語,係屬本案訴訟之實體問題,非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持以指摘原法院之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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