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8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710號、94年度繼字第1719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