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侯俊杰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五六八、五六九、五七○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八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案內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二.○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聲請書漏載銷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二.○二公克),僅以該署九十保年度保管字第二四五七號贓證物品清單乙紙為據,惟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前揭扣案物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亦即無從認定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前揭聲請仍乏依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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