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小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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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小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毅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四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被上訴人早已收下上訴人所交付之發票,迄未退回,已足證明其有加工之情事,至被上訴人主張其已製作折讓證明單供上訴人向稅捐機關申報,上訴人始終否認有此事實,被上訴人應提出何時製作?何時交付上訴人?上訴人又於何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證明,且折讓單根據何種理由扣款?應扣多少?有無上訴人同意簽章?被上訴人亦均未提出證明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鍾啟煌~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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