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2月25日提起上訴,惟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5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陳憲裕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