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毒抗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毒抗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243號抗告人甲○○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906號,民國97年4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一〉被告甲○○民國97年3月18日19時在臺北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其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3月18日22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經查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僅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被告於97年3月18日22時許在警詢中由警方採取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驗結果呈現鴉片類、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足稽,復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7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與事實相合。另按,海洛因經注射或吸入人體後,約8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測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6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81年9月8日以藥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述纂詳。被告上開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且該結果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顯見被告在經警採集尿液檢體前之26小時內某時點,曾有施用海洛因之事實。從而,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適用上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三〉另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5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
6月29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後再犯本件之罪,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被告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聲請觀察、勒戒,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略以:警訊筆錄中,被告僅承認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概不承認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因被告於犯行揭露之前,已四處打探美沙冬門診,惟無門診空額,以致未能獲得正確且有效之戒毒療程。現有幸得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療效顯著,懇求法院給予被告繼續進行美沙冬療程以獲得重生之機會。
三、經查:〈一〉海洛因經注射或吸入人體後,約8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6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且被告之尿液係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就海洛因代謝物嗎啡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進行初步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後,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進行確認檢驗,檢驗程序至為慎重,已足以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性。顯見被告在經警採集尿液檢體前之26小時內某時點,確有施用海洛因之情事,始能於尿液中驗出其代謝物嗎啡極高之濃度,從而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應無惑疑,被告空言否認施用海洛因,要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被告指其於犯行揭露之前,已四處打探美沙冬門診,惟被告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佐其說;雖被告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證明書一紙證實其確係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然其僅能證明被告係自民國97年5月6日開始接受該療法,核其時點,係被告於民國97年3月18日犯行揭露後始接受美沙冬療法,矧檢察官既未依法緩起訴處分,本件亦無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適用,綜上抗告人執前詞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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