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0號原告 蔡明松
蔡坪宗 蔡明田 蔡淑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原告 蔡明輝 被告 蔡瑋凡
蔡瑋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六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應瑞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