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呂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訴人 陳宥成陳黃桂意 承受訴訟人)
王翠卿 (陳黃桂意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齊 陳衍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訴人 陳林美蓮陳春日 之承受訴訟人)
陳順天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香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燕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婷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蘭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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