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呂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訴人 陳宥成 ( 陳黃桂意 承受訴訟人)
王翠卿 (陳黃桂意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齊 陳衍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訴人 陳林美蓮 ( 陳春日 之承受訴訟人)
陳順天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香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燕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婷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蘭 (陳春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