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18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蘇一雄 被繼承人 蘇明玉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關於「村」之記載,應更正「里」。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村」之記載,應更正「里」。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103年12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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