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九三、五五七四、六四0二號及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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