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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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9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五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甲○○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五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胡方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