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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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4號聲請人 吳秋萍 即債務人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擔任工人有薪資收入,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後認定,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每月薪資單及言詞陳述筆錄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每期清償8,000元,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7.55%(計算式為:
576,000元÷7,627,596元×100%=7.55%,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每月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為薪資所得約22,000元,債務人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又其為工人,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尚需扶養母親,依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調查後依扶養比例,並參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並扣除房屋支出後之9,444元【計算式:12,485-(12,485×24.36%)=9,444】,故認定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母親扶養費用為1,981元【計算式:(9,444-3,500)÷3=1981】,加計聲請人本身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14,466元【計算式:12,485+1,981=14,466】。今聲請人願以低於前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14,000元為必要支出,是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尚節約支出力求清償。而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584,000元(計算式:22,000×72期),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041,552元(14,466×72期)後,剩餘542,448元,今其提出每月清償8,000元、72期共計576,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前開剩餘金額全數提出清償,又聲請人願以低於前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4,000元為每月支出,是以聲請人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於每月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提出每月清償8,0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8,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5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簡稱,詳當事人│(新臺幣/│(依債權表│(新臺幣/│(新臺幣/││欄)│元)│記載)│元)│元)│├────────┼─────┼─────┼─────┼─────┤│1.大眾商業銀行│319,072│4.18%│334│24,048│││││││├────────┼─────┼─────┼─────┼─────┤│2.台北富邦商業銀│796,891│10.45%│836│60,192││行│││││├────────┼─────┼─────┼─────┼─────┤│3.花旗(台灣)商業│125,922│4.81%│384│27,648││銀行│││││├────────┼─────┼─────┼─────┼─────┤│4.陽信商業銀行│456,190│5.98%│478│34,416│├────────┼─────┼─────┼─────┼─────┤│5.遠東國際商業銀│504,226│6.61%│529│38,088││行│││││├────────┼─────┼─────┼─────┼─────┤│6.玉山商業銀行│346,164│4.54%│363│26,136│├────────┼─────┼─────┼─────┼─────┤│7.台灣銀行│583,279│7.65%│612│44,064│├────────┼─────┼─────┼─────┼─────┤│8.日盛商業銀行│336,640│4.41%│353│25,416│├────────┼─────┼─────┼─────┼─────┤│9.中國信託商業銀│712,105│9.34%│747│53,784││行│││││├────────┼─────┼─────┼─────┼─────┤│10.元誠第二基金│1,255,866│16.46%│1,317│94,824││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元大國際資產│1,113,432│14.6%│1,169│84,16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萬榮行銷股份│433,218│5.68%│455│32,760││有限公司│││││├────────┼─────┼─────┼─────┼─────┤│13.匯誠第一資產│403,718│5.29%│423│30,45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總│7,627,596│100%│8,000│576,000│├────────┼─────┴─────┴─────┴─────┤│清償成數│7.55%│││(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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