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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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林彩惠 關係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息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息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息教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息教會(下稱好消息教會)董事長,好消息教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5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好消息教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民國104證他字第5號法人登記證書、好消息教會第105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好消息教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好消息教會第一屆董事會105年第1次會議紀錄(含組織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依據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而其中修正後第8條、第12條、第21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董事任期及補選選任之相關規定,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第23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有關該基金會財產使用,均核屬財團法人管理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第3條之部分,係關係法人之目的,非為上開規定可變更之範圍,另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至其餘之部分,僅係將「本法人」更改為「本會」,或條項之移動,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難認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之要件,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項目│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息│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好消│││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息教會(以下簡稱本法人)│├────┼───────────────┼───────────────┤│第二條│本會本於實踐 耶穌 基督博愛世人之│本法人本於實踐耶穌基督博愛世人│││精神,以傳揚基督教義為宗旨。│之精神,以傳揚基督教義為宗旨。│├────┼───────────────┼───────────────┤│第三條│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一、本基督仁愛精神,以傳道為目│一、設立教會,從事海內外宣傳事│││的,建立教會,從事宣教事工│工。│││。│二、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二、興辦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三、關懷服務社區家庭、居民孩童│││出版、發行及網路媒體等相關│及弱勢者。│││事業。││││三、關懷服務社區家庭、居民孩童││││及弱勢者。││├────┼───────────────┼───────────────┤│第四條│本會之設立財產由林彩惠捐助,捐│本法人之設立財產由林彩惠捐助,│││助總額新台幣2,311,830元(如財│捐助總額新台幣2,311,830元(如│││產清冊)。│財產清冊)。│││本會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捐贈(獻)│之捐贈(獻)。│├────┼───────────────┼───────────────┤│第五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大│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五樓,並視業務需要經│大昌二路97號五樓,並視業務需要│││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縣(市)設立分事務所。│├────┼───────────────┼───────────────┤│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為無給職,│││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八條│本會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組成:本會主責│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牧師、長老為優先當然董事,其餘│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以舉│││董事由長執會推舉執事擔任。│手表決方式選出,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九條│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投│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投│││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法人。│├────┼───────────────┼───────────────┤│第十二條│新任董事應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新任董事因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日就職,由當然董事主責牧師召集│日就職,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董事會議推選推選新任董事長。如│董事會議推選新任董事長。如逾期│││逾期一個月不為召集,由當然董事│一個月不為召集,由得票次多數之│││長老召集之,如仍不召集,由主管│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由主管│││機關只定一人召集之。│機關指定一人召集之。│├────┼───────────────┼───────────────┤│第十四條│董事會需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董事會需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方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唯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設定負擔。│││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第十八條│本會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第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提經董│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提經│││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決算,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理決算,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書,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核備。│關核備。│├────┼───────────────┼───────────────┤│第二十一│本會為長老治會,設長老會、長執│(新增,原第二十一條移至修正後││條│會,秉承董事會處理本會一切聖工│第二十二條)│││,對耶穌基督負責,其辦法細則另││││訂之。││├────┼───────────────┼───────────────┤│第二十二│本會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本法人永久設立,如因故解散時,│││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二十三│本會除第三條所列之辦理目的事業│(新增,原第二十三條移至修正後││條│而從事各種活動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第二十五條)│││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第二十四│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辦理。││├────┼───────────────┼───────────────┤│第二十五│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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