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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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日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日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尤日祥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尤日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9月20日│104年0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57│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12日│104年09月0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71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01日│104年10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科服社會勞動│││罪││││├────────┼──────────┼──────────┼──────────┤│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490│署104年度執字第1450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