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367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鑫犯加重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誹謗文字傳單共計玖拾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民國105年4月30日亞精神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被告林鑫於本院審理期日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
簡字第6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同院以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97號、第5544號、第6368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患有「藥物所致器質性妄想徵候群」、「因頭部外傷導致之妄想狀態」等情,有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105年1月20日耕永醫字第1050000403號函及所檢附病歷資料及乙種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4至163頁),而經本院函請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責任能力,其鑑定結果略以:「考量 林員 (即被告)之認知功能因病情影響,整體已達中等缺損之程度,顯較常人之判斷力及控制力為差。綜上而言,本次鑑定認為林員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等情,有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民國105年4月30日亞精神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病史、被告本案行為經過及行為後之反應,以及鑑定結果,堪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確因上開精神疾病處於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狀態,爰依刑法第19條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 王玲英 間之訴訟糾紛,率爾於告訴
人住處張貼貶抑告訴人名譽之傳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前科素行、智識程度、所張貼之內容及時間久暫、所生危害,以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全部和解惟於本院審理時當庭交付告訴人新臺幣1萬5千元作為部分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誹謗文字傳單共計90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4946號被告林鑫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張顥璞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林鑫前 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6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6月20日執行完畢;復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1年簡字第2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其撤回上訴後確定,並於102年4月27日執行完畢;再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21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3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林鑫與王玲英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前因故生嫌隙,竟於104年7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王玲英位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住處門口,此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張貼撰有「王玲英與3名男人幹炮、吸毒、人家買毒品要錢、他不用錢」等文字之海報數十張,以此方式傳述足以毀損王玲英名譽之事。嗣經王玲英發覺受辱,報警循線查獲,並經林鑫自願同意搜索後,於其身上扣得載有上開誹謗文字海報共90張,方悉上情。
三、案經王玲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鑫警詢時、偵查中│1.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張│││之供述。│貼撰有上開文字之海報數十張││││之事實。││││2.被告雖辯稱伊上開行為乃精神││││疾病所致云云。惟查,被告偵││││查中供述:(問:傳單海報何││││時製作?)我自行寫好,當天││││下午去臺大附近店家影印的,││││印了100張,共80元等語,顯││││見被告乃親手撰擬上開海報文││││字後,再行親自前往臺大附近││││影印店複印,待複印完畢進而││││前往告訴人王玲英住家張貼,││││則此前後歷程非瞬時可完成,││││尚須經過規劃及逐步執行,始││││得遂行被告加重誹謗之犯行,││││甚難認被告行為確如被告所供││││稱均受精神疾病之影響,乃至││││於無從辨識其行為違法抑或其││││無從控制其違法性為。故被告││││既對其行為有所認識,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並行為時仍具備││││責任能力,甚難僅以被告辯稱││││罹有精神疾患,遽認被告行為││││得免於刑責。│├──┼───────────┼──────────────┤│2│告訴人即證人王玲英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3│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1.被告於上開時、地,張貼載有│││筆錄、載有誹謗文字海報│上開誹謗文字海報之事實。│││影本各1份、現場蒐證照│2.案發時,經被告自願同意搜索│││片共3張。│,員警於被告身上查得載有上││││開誹謗文字之海報共90張,其││││內容與張貼於告訴人住所外之││││海報相同之事實,足證告訴人││││住所外所張貼之海報乃被告所││││張貼。│└──┴───────────┴──────────────┘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被告於上述時、地,張貼載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海報數張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載有誹謗文字之海報90份,屬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檢察官王珮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