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惠菁
楊兆綦 楊惠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