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四一號
原告風元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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