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九年重國字第四一號
一、函比利時貿易協會駐華辦事處(地址:台北市○○○路○段○○○號九0一室),請送貴處於西元一九九九年(民國八十八年)五、六、七月間,有關貴國於西元一九九九年一月間之 戴奧辛 污染事件,貴處所發布之新聞稿,以及相關處理措施之資料(請送中文版),到院參辦。
二、函行政院訴院委員會(地址待查),請送貴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書一份,到院參辦。
三、傳證人 黃鈺生 ,地址同被告地址。
(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