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龔廷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龔廷豪之聲請意旨略以:我已坦承犯行,對自己年少無知所犯的重大罪行深感悔意,我思念年邁母親,擔心家計,我願意定期到管區派出所報到,並提供新的送達處所,我也會準時出庭,希望能停止羈押。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
年11月7日起訴送審,本院受命法官即時對其訊問後,認依其自白、共犯之供述及自白、監視器畫面、對話記錄、交易明細、報案紀錄,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嫌疑重大,且其前於另一詐欺案經羈押而於112年3月9日釋放後,又立即於同年4月為本案,其所涉其他詐欺案件亦已經檢察官所起訴,更有共犯尚未到案,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及必要,諭知自上開日期起羈押確定。
㈡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之前詞,均無足動搖本院上開認定。且
依其於本院訊問時、準備程序所供,本案不但牽涉國外機房之不詳共犯,且本案現階段有4名共同被告尚未行準備程序,又有事證待調查,其所涉加重詐欺罪經起訴之數案,近期更有已宣判者,則衡酌全案情節及現階段審理進度,足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況其經羈押而釋放出所後,竟又即從事本案,足見其反覆實施犯罪之情甚明,且其所謂深感悔意之說詞,亦有疑問。此外,其於本案亦不存在應准許具保停押之法定事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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