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蔡鳳娟 被告 謝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9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因同一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依法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自為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4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改判免訴在案(下稱本案),本件原告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檢察官認該案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於本案判決後之112年11月21日始移送併辦,有本案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上本院收案日期戳章附卷可參,是該案無從繫屬本院,而原告於同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其上本院收案日期戳章存卷可查,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訴訟程序之繫屬,於法已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