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2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啓明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啓明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上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告訴人 林志明 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住處,以不詳方式破壞告訴人住家大門門鎖,使該門鎖解體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又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駕駛上開車輛,於同日上午2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巷0號,見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於路旁,便駕車擦撞告訴人之車輛,使告訴人車輛左側前後車門鈑金刮傷凹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上開2行為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上開2行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
112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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