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葉仁德
訴訟代理人 葉文德
被 告 廖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點
整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葉仁德
訴訟代理人 葉文德
被 告 廖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點
整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