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李侑
庭等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06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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