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藍孟真 律師 邱寶弘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余政憲 訴訟代理人庚○○
壬○○辛○○
參加人台中縣后里鄉公所代表人己○○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涉訟,第三人台中縣后里鄉公所係該土地徵收事件之需用土地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被告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