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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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英國賽鴿出版有限公司代表人 史帝芬 .當原告乙○○共同代理人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代華
法官吳定亞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