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六號
原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長島清文 送達代收人 劉怡蓉 被告靜華交通有限公司
設代表人 郭松茂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