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