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五號
原告麟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