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參加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崔紹成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參加人為輔助原告為而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