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9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 被告 李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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