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被告文百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被告 許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中關於本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叁佰肆拾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