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13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晞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晞文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晞文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0年7月1日執行完畢,竟不思悔改。其為後備軍人,戶籍設於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號,於92年間某日起,即遷移離開上址,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所核發召集符號精誠甲字第230102號召集令編號0433號,指定其應於99年6月28日,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虎嶺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雖曾於99年6月12日及同年月13日送交忠貞里里長,惟因不知其去向,且無法連絡,致使該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為後備軍人,於前開時間居住處所遷移,已8年未居住戶籍址,未依規定申報,而未收到上開教育召集令而未前往報到之事實,惟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伊剛搬到新家,都忙著上班,還來不及遷戶籍云云。然查:被告前於98年間亦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月16日以98年度偵緝字第9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月27日因履行條件未完成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銷該處分,於99年7月21日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前於98年間業已因相同情事遭法院判刑,應該知悉即刻辦理遷移及申報最新戶籍地等事宜。然其事經1年餘後,被告卻仍未遷移及申報最新戶籍地,再致桃園縣後備司令部所發之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報告書所敘甚明,並有該教育召集令及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1份、該次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1份、未按戶籍地址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1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召集令交付通知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
可見被告住居處所遷移未報,里長並不知其去向,亦無法與之連絡,致使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甚明。又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之申報義務,乃法定義務,且戶籍遷移依戶籍法規定本亦須於一定時間內依規定申報。被告已遷移離開上開戶籍地多時,縱一時無法將戶籍遷入現住地,仍應向兵役機關申報或說明其不能遷入之原因事實,並應向役政機關報明召集令或其他兵役通知之送達處所,俾使役政機關可為召集處理。被告於遷移離開戶籍地後,非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甚且未告知他人其去向、確實之居住處所與聯絡方式,致上開教育召集令,亦無法轉交或轉告,而無法送達,其有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意圖與犯罪故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召集論,而犯同條第3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科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有違反兵役治罪條例前科,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刑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