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53號原告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偉泓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號秀 間返還宿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徐號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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