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51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秉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