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32號
原告 林滄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梁吉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進傑